为满足市场参与者防范追索或有债务风险的需求,上海票据交易所(以下简称票交所)将根据市场参与者“自愿参与、自主选择、自负其责”的原则,试点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有限追索服务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背景情况
长期以来,票据追索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,在促进票据流通、加强票据安全、保护持票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随着票据市场进入电子化、线上化的新发展阶段,市场参与者对明确票据信用主体、降低或有债务风险、提高融资效率的需求逐渐增加。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(中国人民银行公告〔2020〕第19号)、《商业汇票承兑、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〔2022〕第4号)等制度实施以来,市场化的约束机制不断健全,票据承兑人作为法定付款义务人的责任进一步强化,票据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持续提升。同时,供应链票据作为国家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,将票据嵌入供应链场景,有助于实现物流、商流、信息流、资金流“四流合一”,信息整合能力进一步增强。供应链生态下的各类企业更加重视交易关系真实、还款主体明确、偿还资金确定。结合票据市场的新特点新变化,为进一步满足市场参与者需求,增强票据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,票交所积极探索更为高效、灵活的追索机制安排。
二、服务内容
票交所拟通过市场化、法治化方式,试点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有限追索服务。从票据签发环节开始,即由市场参与者秉承“自愿参与、自主选择、自负其责”的原则,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进行约定,票交所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授权提供登记、托管、交易、清算、结算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相关服务。
(一)有限追索服务是票交所为票据当事人提供的一项增量服务,票据当事人可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自愿达成一致,持票人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以外各前手的追索权,仅保留对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的追索权。
(二)参与有限追索服务的票据当事人仍可签发、取得、转让追索权范围完整的票据。
(三)在票据签发时,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标注“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,以区别于追索权范围完整的票据。
(四)标注“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的票据一经签发,后续取得、转让该类票据的当事人均应履行承诺,放弃对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以外各前手的追索权。
(五)标注“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的票据签发后,除保证、追索外,办理背书、质押、贴现、交易、再贴现、提示付款、信息披露等业务时遵循现有业务规则。
(六)标注“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的票据贴现后开展交易时,持票人除应遵守《票据交易主协议》关于“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”约定外,还应遵守“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约定,放弃对出票人、贴现人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。
三、参与方式
(一)票据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接受有限追索服务。有意向参与的,应签署并提交《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》(以下简称《承诺书》,附件1)。其中,企业以电子化方式签署并通过所在供应链平台提交,金融机构以纸质方式签署并线下向票交所提交。
(二)票交所将签署并提交《承诺书》的票据当事人纳入白名单,仅白名单内的票据当事人可接受有限追索服务。
(三)票据当事人可自主自愿选择退出有限追索服务。在签署并提交《退出票交所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退出通知》,附件2)后,票交所将相关票据当事人移出白名单。
(四)移出白名单的票据当事人,无法新增办理标注“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事项票据的签发、背书、质押、贴现、交易、再贴现等业务,但可以办理该类存量票据的提示付款、追索,以及质押解除、质押式回购赎回。
(五)请参与有限追索业务的供应链平台做好相关制度建设、系统建设和风险防控,对企业身份、业务意愿、签署行为和《承诺书》《退出通知》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,引导企业合规开展业务,切实加强对票据承兑人的信用风险防控,做好对票据当事人的信息提示。
票交所对有限追索业务情况进行监测,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供应链平台、企业、金融机构可采取暂停提供有限追索服务等措施。
如市场参与者对《承诺书》《退出通知》等法律文件存在任何疑问,可联系票交所获取说明和解释。
特此通知。